第二 条 从事 古文 化 遗址 、古 墓葬 、古 建筑 、石 窟寺 和石 刻、近现 代重 要 史迹 及代 表性建筑 、壁 画等 不可 移动 文 物的 保护 工程 勘察 设计 资 质管 理, 适用 本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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