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北方地区)(以下简称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的《文物保护工程工料消耗基础定额》(北方地区)初稿和现行北方地区各省市文物保护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参照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分册)、2011年《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分册)及2011年《山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依据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等,结合北方地区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特点及相关资料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是编制文物建筑修缮工程预算、结算,确定其工程造价的基础定额,也是编制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概算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可作为编制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以及文物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本企业定额工料消耗的参考依据。
人工消耗量是参考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分册)、2011年《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分册)、2011年《山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特点和北方地区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北方地区文物建筑类型众多,因地域、时代和文化差异,各地的文物建筑形制和工艺存在较大
差别,呈现多样性特点,本标准的编制对象为北方地区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具有共性的分项工程,未包括地方特征明显的个性项目。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用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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