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住建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为有效遏制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防止因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问责等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文件的规定。首先,建筑施工单位要做出安全生产承诺,在进行施工前主要负责人要向社会公众做出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所进行的施工都需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和大众的检查和监督,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要承担相应后果和处罚。第二,主要责任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如果在施工中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要求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要落实到责任人,做出暂停或撤销相关资格证书;情节严重构成刑事责任的要严令处罚并吊销有关证书,禁止从事建筑活动。第三,施工企业要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有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安全考核制度和建立奖惩机制,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出现问题时要严加管理。更则依法强化刑事责任追究,企业中出现严重违法的责任人员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最后,则是推进施工建筑企业在安全生产中要落实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各类平台共享信息,建立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黑名单”和不良信用记录。由此可见,在2020年建筑施工企业的工地监管将被视为重点管理内容。
各地区也对此持重视态度,山东、江苏等省份相继发文跟进。山东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联合发文,意在突出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刑事调查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江苏住建厅发布的通知表示,自2020年5月份起,对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会做出相应的惩罚,停止投标资格、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列为不良行为记录等。所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认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处罚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事故处罚标准: